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7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管理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地产管理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管理局(处)要紧密配合,加强联系,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地税局、省建委备案。
二、接受委托评估的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将每次评估结果报当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事业性房地产估价管理机构审核,再由该管理机构将审核后的评估结果报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房地产管理机关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免)税证明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