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宣传文化事业有关的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9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文化局:
根据省政府对已出台的文化经济政策,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的指示精神,省文化厅、财政厅和省地税局,针对各地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5]22号)中存在的操作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1、原通知第九条明确为:省、市、县级财政从征收的娱乐业营业税中划拨50%,并按其实际划拨数由同级财政列支预算,按季划拨文化部门掌握,用于支持民族的高雅的文艺创作活动以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
2、原通知第十三条明确为:积极鼓励社会各部门、行业、团体、和个人投资办文化事业或捐资(赞助)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和高雅的文化活动。对捐助者可给予社会荣誉(包括建立社会或个人名誉基金),对纳税人的上述捐助(赞助),凡属广告性质的,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税前列支。
3、上述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