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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0.9.21

为确保我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7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axchen035@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苏省南京市浦江路30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邮政编码210036),并在信封上注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反馈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现将我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我省范围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征收机关。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缴纳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风险准备金的申报缴纳。

三、征收期限。风险准备金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四、征收标准。风险准备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税务总局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征收。2020年一、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见附件。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表.xls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国家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制度。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0年一季度以来,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国家发改委已经下发了2020年一、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明确了缴纳风险准备金的窗口期对应的征收标准,所以此次及以后的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缴纳义务人应根据规定的缴纳期限和征收标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缴纳义务人的范围。我省范围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

(二)明确了缴纳期限。缴费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三)明确了缴纳地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风险准备金。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风险准备金。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也可申请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风险准备金。

(四)明确了申报表种类。缴纳义务人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申报风险准备金。

(五)明确了征收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税务总局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征收。2020年一、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作为公告附件。

(六)明确了办理渠道。缴纳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风险准备金的申报缴纳。

三、实施时间。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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