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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年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年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全文有效

2022.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徐州市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

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编制部门预算的财政拨款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金额缴纳。其他各类非企业用人单位,安置比例1%以下的按50%征收,安置比例1%(含)-1.5%的按40%征收。

2. 为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安置更多残疾人就业,对我市范围内大、中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比例:

(1)安置残疾人比例1%以下:1-500人的部分按50%征收;501-1000人的部分按40%征收;1000人以上部分按20%征收。

(2)安置残疾人比例1%(含)-1.5%:1-500人的部分按40%征收;501-1000人的部分按30%征收;1000人以上的部分按10%征收。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22年征收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全省社会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全省社会年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全省社会年平均工资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2022年9月1日起,进行2021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应在征缴期内到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或通过税务网报系统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填写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进行“零申报”。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缓缴规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对符合“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条件,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向所属区域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另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保障金减免事项应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税务机关具体办理。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六、违章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的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其他

用人单位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过程中,有疑问可向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存在疑问的,可咨询徐州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0282505、80809395。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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