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江苏  >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及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实施办法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及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实施办法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及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实施办法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

全文有效

2020.5.6

第一章 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 号第十条、宁委发〔2020〕1 号第六条规定,宁委发〔2018〕39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市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税务局、科技局、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相关实施办法;牵头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全过程中介服务;配合市税务局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全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具体实施工作;牵头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培训、调研、评估和分析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配合市税务局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培训,以及对研发项目疑义的鉴定工作。

       市商务局:配合市税务局研究和推进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内的企业实施质量、标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视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第四条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必须以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以研究开发的项目为载体。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为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等类别。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内的企业实施质量、标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准确归集到研究开发项目的,可视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第六条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立项和加计扣除两个环节。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或无形资产摊销 175%的优惠。

       第八条 简化研发项目立项程序,取消企业研发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市工信局进行确认,以及向所在地税务局进行登记的环节。

       第九条 除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项目仍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外,其他研发项目的立项由企业自主决定,并形成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研发项目材料。

       第十条 各区(含相关开发区,以下统称为区)税务局对辖区内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将研发项目资料送市科技局鉴定,市科技局应及时回复鉴定意见。企业承担省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十一条 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由企业对已立项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立项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税收管理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三条 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 3 年。

       第十四条 亏损企业,凡有研究开发项目的,均应正常申报加计扣除。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并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其中:对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其他企业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多扣除费用,造成少缴税款的,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第十六条 市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等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方式、宣传渠道和宣传覆盖面,努力让企业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应知尽知。

       第十七条 市税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联合开展企业专题培训,重点对研发项目管理、企业会计核算、项目费用归集、加计扣除申报等内容进行讲解和辅导,引导企业增强主动申报意识,提高申报成功率。

       第十八条 市税务局应加强同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并加以完善。同时,强化对系统内部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其管理和服务能力,保证加计扣除政策的统一执行和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有研发费用投入且有辅导意愿的初次申报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次加计扣除政策全过程中介服务,帮助和指导企业完善项目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更好享受政策优惠。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及各高新园区,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共同做好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税务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的调查评估和深度分析,重点做好对企业的调查摸底、归类分析、分类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如遇国家出台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 市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

       第二十三条 依据宁委发〔2020〕1 号第十一条规定,宁政办发〔2019〕53 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特制定市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奖励在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成效和社会价值贡献突出,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及我市“4+4+1”主导产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奖励政策实行“定期申报,集中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申报企业中择优选取培训规范、效果较好的企业予以一定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南京市注册登记成立,连续正常经营 3年以上(含 3 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南京市纳税,申报期内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无严重失信经营行为,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不少于 1.5%且足额使用、管理规范的企业,不包括主营为教育培训、人力资源、企业咨询等业务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请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奖励,应当以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以申报上一年度企业基本情况、培训基础建设、社会效益及培训成效、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等方面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奖励采取因素分配和核心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因素分配指标包括基础因素(15%)、投入因素(20%)、绩效因素(45%,其中社会效益 15%、培训成效 30%)、重点工作因素(20%)构成。核心指标主要评价企业技术技能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总量分别占本企业职工总量及技术技能人员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奖励采用等级制,分为 AAA、AA、A 级。市、区两级相关部门依据企业申报内容及各项培训数据,按照因素分配评价标准评价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使用工作成效,同时结合三年技能提升核心工作目标值综合评价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力。

       第二十九条 支持企业主动参加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奖励评价工作,通过评价按照评定等级分别给予企业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补贴,每年视预算安排适当上下调整奖励补贴标准。

       入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可直接成为见习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对培训体系开发成熟、内容标准的培训项目、互联网课程,可根据企业意愿按规定纳入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当年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清单。

       第三十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奖励采用市、区两级评价,区级财政商人社、税务、相关主管部门专家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评,推荐入围和奖励补贴等级,市级财政商人社、税务、相关主管部门专家对各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入围企业和奖励等级。

       第三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 4 月 1 日—6 月30 日可自愿向属地区人社部门提交《XX 年 XX 企业职工教育开展情况总结》《XX 年 XX 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申报数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每年 7 月 20 日前区级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会审,推荐入围和奖励补贴等级,并于 7 月 31 日前上报市级人社部门。每年 9 月 30 日前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入围企业和奖励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误后,市人社部门报市财政审核后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成效奖励补贴核拨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社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

视,积极围绕南京建设“创新名城、美丽古都”的发展愿景,通过三年技能提升行动计划,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我市企业加快人才队伍培养步伐,快速适应整个社会发展需要,综合提高我市企业在国内国际各领域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第三十三条 各级部门应认真组织和指导企业申报,做好复核评选工作,评选程序依法依规,保证每个环节公开公平,评价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企业编写申报报告和申报数据应诚实守信,对于在申报中以虚假信息等骗取或套取奖励补贴,经各类审计或第三方绩效评估确认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