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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发[2004]100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09-29 苏国税发[2004]100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10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5月31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常熟市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另,为便于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对现金退税的管理,对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书面通知的格式进行统一规范,详见附件。

  附件:领取退税款(现金)通知

  纳税人名称:

  退税金额:

  税收收入退还书字号:

  取款银行名称:

  取款银行地址:

  注:纳税人请在收到本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后即可到取款银行领取退税款。到银行领取退税,须持本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的身份证明。

  (本通知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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