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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税发[2004]131号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09-29 徐国税发[2004]131号 我要评论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徐国税发[2004]13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市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

  现将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0号)转发给你们,并强调以下两点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对对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户籍巡查力度,对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今年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予以纠正;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核实后,通知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决定;徐州市区纳税人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决定。

  附件: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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