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全文有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