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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地税发[2004]55号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徐地税发[2004]55号 我要评论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4]5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函[2004]5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期满后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

  二、根据省局规定的幅度,我市购销合同核定征收的核定比例标准确定如下:工业为100%,商业为50%,房地产开发业为100%。

  三、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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