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法规被《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5月10日发布;2011年6月1日实施)废止。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4]56号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发[2004]5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局幅度预征率的标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如下:
(一)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其销售收入未分别核算的,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二、各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全面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纳税鉴定,督促其按期申报纳税。
三、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申报纳税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
四、土地增值税具体清算的要求和程序,在省局未作出统一规定前,仍按照徐地税(1996)第90号徐州市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略)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