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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税发[2003]312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苏州国税发[2003]312号 我要评论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3]31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由各县市、分局按季度审批返还,不再报市局审批。

  各地在审批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审批资料完整齐全、退税范围符合规定、税款计算准确无误。

  各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批情况汇总表》(表式附后)报市局税政管理处备案。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略)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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