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3]13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发[2003]24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使用国家统一式样的货物运输发票前,我市对旧版发票暂不增设抵扣联。
二、系统内各单位的征管部门在2004年2月底以前应将自开票纳税人的申请户数和实际已认定户数于每月1日和15日的前一天上报市局征管处;2004年2月底以后,于当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向市局征管处书面报告自开票纳税人的总数、增加数。
三、严格控制新办自开票纳税人供票数量,一次供票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