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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2003]162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宁地税发[2003]162号 我要评论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3]162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要将此项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兑付机构。

  二、做好跟踪服务和管理工作,确保各兑付机构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略)

  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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