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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税发[2003]165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09-29 苏州国税发[2003]165号 我要评论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3]16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发票管理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函[2003]1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从事粮食(含油料)收购业务纳税人的发票管理,纳税人在收购粮食(含油料)时必须开具使用粮食收购发票。

  二、粮食收购发票实行全省统一印制,品种分电脑版和手工版,五联票和六联票。各单位应每半年度按品种制定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计划,并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半年度的印制计划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请各单位将今年下半年的粮食收购发票印制计划于7月20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略)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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