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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2003]158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3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09-29 宁地税发[2003]158号 我要评论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3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3]158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0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2003年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49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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