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2.03.15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财政预算和税收管理文件,深刻领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意义,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的工作重点。各地应根据改革工作重点。各地应根据改革工作特点,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大与地税、工商等管理部门的配合力度,协同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企业所得税业务复杂,涉及行业多,范围广,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国税所得税征管工作将更艰巨,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重视所得税工作,加强对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所得税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所得税管理人员,加强力量。省辖市级所得税管理人员(科[处]长除外)不得少于2人,县(市)级所得税管理人员(科[股]长除外)不得少于1人。各地应将所得税管理工作纳入征管改革范畴,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国税所得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做好新设立(开业)户的税收调研和征管工作,并对2002年1月1日后设立(开业)户按规定进行清理。
四、为了保证《通知》的顺利贯彻执行,各地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