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2]45号
全文有效
2002.02.27
为了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宁地税发[2001]104号)文件中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调整内容如下:
1、 关于应税所得率的调整: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它行业 10%
2、关于稽查过程征收方式的调整:
税务部门在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稽查时,凡纳税人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对稽查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改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