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减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发[2004]124号
全文有效
2004.04.30
各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减税审批权限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所述情形的个人所得税减税,市区层报市地税局审批;各县层报县地税局审批。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减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73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现决定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所述情形的减税,其审批权限调整为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