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减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04.27
各市、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4]7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减税审批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所述情形的减税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上述纳税人在办理减税时,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1)有关残疾、孤老、烈属证明的复印件并将原件交验;
(2)取得的劳动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应提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取得的其他劳动所得,则应提供取得收入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减税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1)权威机构的损失确认证明;
(2)取得保险赔款的有关资料;
(3)取得的劳动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应提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取得的其他劳动所得,则应提供取得收入的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减税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此外,申请减税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申请减税的期限
纳税人申请减税,原则上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市区各税务分局受理审核后一个月内上报市局审批;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及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批。
附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