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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地税发〔2007〕171号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税乎网注——

1、本法规被《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5月7日发布;2014年5月7日实施)废止。

2、本法规被《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9月30日发布;2016年9月30日实施)废止。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连地税发〔2007〕171号

全文失效

2007.12.17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90%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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