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有效
2007.08.07
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常地税发〔2007〕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按照《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7〕219号)的规定执行,即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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