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邮政、电信部门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发[1998]13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30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我局苏地税发[1998]85号《关于江苏省邮政、电信部门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执柠情况良好,但尚有不足之处。为进一步完善邮政、电信发票的管理,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1、江苏省邮政通用发票、江苏省电信通用发票(含电脑票、普通票)由四联改为三联,联消第四联“备查联”。
2、增加“江苏省电话费专用发票”(规格190X 93,式样见附件),该发票与银行委托收款凭证(电脑五联)一起使用,第二联为发票联。
3、增加“江苏省邮政定额发票”(式样见附件),面额为壹角、伍角、壹元伍角、贰元、伍元共五种。主要用于客户在邮政部门购买邮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政出售品(如信封、包装物)、集邮用品、零售报刊等邮政服务收费。
4、鉴于“电话费专用发票”使用量大,收费时间比较集中,同意相关单位在印制发票时,在发票联上套印“发票专用章”。
5、以上减少联次及增加的发票由镇江邮电印刷厂负责印制。发票印刷费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直接和镇江邮电印刷厂结算。
附件:
1、江苏省电话费专用发票(式样略)
2、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式样略)
3、江苏邮政定额发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