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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税发[1998]313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总机构填报《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的通知

09-29 苏州国税发[1998]313号 我要评论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总机构填报《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8]31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工业园区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下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总机构及其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和税收情况,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税款所属期),凡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均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现将有关该表的填报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填报对象:

  所有设立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填报《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各单位应将该表的填报要求及时通知填报对象并进行有关填表辅导,保证纳税人按要求进行填报。

  二、报送时间:

  纳税人应于次月十日前(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随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一起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三、填表要求:

  1、纳税人应按表式如实填列《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中各项内容。

  2、纳税人应将所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户分别填列,如果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较多无法在一张表中填列,可加填一张表。

  3、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发生变动,除应按规定办理各项相应手续外,还应在当月该表的备注栏内予以说明。

  实施纳税人总机构填报《总分支机构税收情况明细表》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的要求,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该表提供的数据进行逻辑审核和对比分析,及时、全面了解纳税人总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及税收情况,以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的税收控管。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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