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1.12.31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12)》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12)
附件
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12)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时间 |
文号 |
失效废止内容 |
备注 |
1 |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
1985年6月7日 |
吉税四字〔1985〕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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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货款缴纳契税的批复 |
1998年4月13日 |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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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
1998年8月14日 |
吉地税联字〔1998〕11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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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的批复 |
1999年2月1日 |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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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金融系统取得以资抵债土地、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
1999年5月14日 |
吉地税农字〔1999〕143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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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 |
1999年10月18日 |
吉地税农字〔1999〕280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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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
1999年12月6日 |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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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房屋买卖没有房照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
2000年6月15日 |
吉地税农字〔2000〕169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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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0年6月29日 |
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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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2021年11月23日发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吉政发〔2021〕24号)中规定废止。 |
10 |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
2000年12月26日 |
吉地税农字〔2000〕333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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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动迁契税征免界限问题的批复 |
2001年10月18日 |
吉地税函〔2001〕73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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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4年11月10日 |
吉地税发〔2004〕112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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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
2004年12月29日 |
吉地税发〔2004〕118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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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拆迁补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
2005年6月3日 |
吉地税函〔2005〕52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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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
2005年6月16日 |
吉地税发〔2005〕59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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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2006年3月31日 |
吉地税函〔2006〕37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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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 |
2006年9月20日 |
吉地税发〔2006〕105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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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 |
2006年12月20日 |
吉地税发〔2006〕133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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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2007年1月25日 |
吉地税发〔2007〕9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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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费用契税问题的批复 |
2007年2月8日 |
吉地税函〔2007〕19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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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8年4月8日 |
吉地税发〔2008〕38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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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2009年7月7日 |
吉地税发〔2009〕117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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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
2011年3月4日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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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2018年6月1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第七条、第十条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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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2-01-06 15:5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集中清理:……(二)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或者法律、法规进行重大修改,对税务执法产生普遍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我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制定了《公告》,向社会公布相关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目录,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公布了23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具体失效废止的条款,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等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