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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4]199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推行消费税电子申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09-29 吉国税发[2004]199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推行消费税电子申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19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推行消费税电子申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2、当期准予扣除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计算表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推行消费税电子申报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实现消费税纳税申报标准化、规范化,省局决定将消费税纳税申报纳入电子申报管理。为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消费税电子申报的推行工作由省局统一领导,市、州局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消费税电子申报推行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局要做好推行规划,衔接软件开发单位组织落实推行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使用消费税电子申报系统的组织工作,按照上级局制定的推行规划逐户落实。

  二、推行范围

  凡缴纳消费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纳入电子申报管理。小规模纳税人暂不实行消费税电子申报管理,仍按原办法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推行计划

  (一)软件开发单位要按照各市、州局制定的推行计划在2004年5月末前做好为税务机关和企业电子申报系统操作培训,使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和数据处理人员及企业操作人员熟练掌握电子申报操作方法;负责在税务机关和企业安装和调试,确保电子申报系统正常运行,做好日常技术维护工作。

  (二)从2004年6月1日起,消费税电子申报系统在全省正式运行。

  四、纳税申报资料及管理

  (一)纳税申报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期结束后一个季度内,将纸质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时,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制定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设定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样式。纸质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自行从申报软件中打印。

  (三)以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行为的纳税人,每月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发票复印件"及"当期准予扣除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计算表",根据取得发票的时间顺序一同装订成册备查。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每月将"委托加工合同、受托方开具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发票复印件"及"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缴款书复印件",根据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一同装订成册备查。

  五、申报调整

  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如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在申报期内,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撤消本次申报,重新进行申报。

  六、各地要注意了解电子申报软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附件1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报日期"指录入本表的具体年、月、日。

  (二)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指点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编制的识别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栏,由纳税人录入申报的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填写应缴纳消费税税额或无收入的实际月份。

  (四)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栏,由纳税人按消费品的税目选定(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个税目)。

  (五)本表 "适用税目"栏,由纳税人按消费品的税目或子目的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选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表附后)。

  (六)本表 "应税销售额(数量)"栏数据中,由纳税人按实际发生额分别录入,录入的具体内容:

  1、应税销售额的数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应税销售数量的数据,"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包括: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5)卷烟从量定额税率计税办法,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七)本表第四项"适用税率(单位税额)"栏,由纳税人按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规定的具体内容按不同税率分别选定。

  消费税的计算办法(自动生成):

  1、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八)本表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的合计"栏是按规定允许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全部买价,按照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加上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减去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的结果填列,为自动生成数据。

  (九)本表"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可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帐载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十)本表 "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可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帐载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十一)本表 "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可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帐载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十二)本表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栏数据,由纳税人选定可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选定)。

  (十三)本表"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栏数据,为自动生成数据。反映的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逻辑关系或计算公式:10=5*9)。

  (十四)本表"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合计"栏数据,为自动生成数据。反映的是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从应纳消费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逻辑关系或计算公式:11=12+13-14)。

  (十五)本表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其帐载的期初库存的已纳税款。

  (十六)本表"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帐载的当期收回的已纳税款。

  (十七)本表"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其帐载的期末库存的已纳税款。

  (十八)本表"应纳消费税中的本期应纳消费税"栏数据,为自动生成数据。反映的是纳税人本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逻辑关系或计算公式:15=3*4-10或15=3*4-11或15=3*4-10-11)。

  (十九)本表 "应纳消费税中的累计应纳消费税"栏数据,为纳税人录入本年应纳消费税数额的累计数额,初次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该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当基础数据补录成功后该栏数据,应为自动生成数据。

  (二十)本表 "已纳消费税中的本期已纳消费税"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本期实际发生的已纳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后,在申报期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在下个申报期的申报表中录入。

  (二十一)本表"已纳消费税中的累计已纳消费税"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本期实际缴纳消费税的累计税额。初次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该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当基础数据补录成功后该栏数据,应为自动生成数据。

  (二十二)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金额的合计"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本期应补交(退)所欠缴消费税的税额(逻辑关系或计算公式:19=15-17+20+21+22)。

  (二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金额中''上期结算税金额''"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在上个申报期应缴未缴的消费税税额。

  (二十四)本表第二十一项"本期应补(退)税金额中''补交本年度欠税''"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本期应补未补本年度内以前月份欠缴的消费税税额。

  (二十五)本表 "本期应补(退)税金额中''补交以前年度欠税''"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本期应补未补以前年度欠缴的消费税税额。

  (二十六)本表"截止上年底累计欠税额"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截止上年度年底累计欠缴的消费税税额。初次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该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当基础数据补录成功后该栏数据,应为自动生成数据。

  (二十七)本表 "本年度新增欠税额"中"本期"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本年度新增加的欠缴消费税税额的本期数。初次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该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当基础数据补录成功后该栏数据,应为自动生成数据。

  (二十八)本表"本年度新增欠税额"中"累计"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本年度新增加的欠缴消费税税额的累计数。初次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该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当基础数据补录成功后该栏数据,应为自动生成数据。

  (二十九)本表"减免税额"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文书审批的,当期具体"减免税额"(按减免的比例计算)。

  (三十)本表 "预缴税额"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当期实际发生的预缴尚未抵缴的税款余额。

  (三十一)本表"多缴税额"栏数据,由纳税人录入当期实际发生的多缴尚未抵缴(退)的税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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