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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省价经函字[2004]3号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服务系统培训收费备案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服务系统培训收费备案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4]3号

全文有效

省电子商务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取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服务系统培训费用的申请备案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你中心应纳税人的要求,提供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服务系统培训,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在用户自愿使用你中心服务系统的前提下,双方签订有关服务协议或合同。

  二、同意你单位报备的有关培训收费标准,即:

对通过电话使用电话报缴税系统的纳税人进行培训,长、吉两市每户培训费,最高不得超过80元;其它城市每户培训费最高不得超过40元;

对通过电脑使用网上自动报缴税系统的纳税人进行培训,长、吉两市每户培训费,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其它城市每户培训费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中心与服务对象在上述范围内协商议定。

  三、你中心要按照与用户签订的有关协议或合同提供服务,公开培训服务内容,保主培训质量。本期学习未合格者应免费提供再培训,直至合格。同时要对培训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企业的监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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