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核定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1404号
全文有效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吉地税函[2006]44号)收悉。依据国家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和发票的成本监审报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全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由你局实施集中统一印制,各种类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附表所列标准为省地税印刷厂将发票送达各地税务票据中心或企事业单位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普通发票过程中,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三、2006年10月底前结存的普通发票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四、收费前需按规定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票据工本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吉省价经函字[200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