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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函[2006]5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给予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困难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吉地税函[2006]55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给予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困难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6]55号

全文有效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给予1998年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困难补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延州地税发[200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职工按月取得的统筹外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月发放的困难补助应与当月取得的统筹外补贴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一次性发放的困难补助,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一次性困难补助数额较大,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以上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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