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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5]266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09-29 吉国税发[2005]266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26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国税发[2003]268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管理,严格履行认定审批程序,实行"阳光作业",提高未达增值税起征点认定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且已认定为不达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应要求纳税人按照所在市、州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定额核定期限(季、半年、一年),将其经营收入情况向主管征收机关进行申报。免税的个体工商户,比照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申报 。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且已认定为不达起征点的个体业户,主管征收机关应加强跟踪巡查,实行动态管理,对核定期限内月份达到起征点的应立即恢复征税;对核定期限内仍不达起征点的,应在认真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对下一核定期限是否达到起征点进行重新认定。

  四、为便于省局了解、掌握全省落实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情况,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定期向省局报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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