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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5]252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09-29 吉国税发[2005]252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25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由全省国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国税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对全省国税系统行政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为国税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税务总局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工作坚持代表性、先进性和竞争性相结合。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吉林省国税系统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各级国税机关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以及从事各项国税工作的干部职工。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类

  第四条 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国税系统的先进单位、最佳基层单位、先进领导班子、优秀税务工作者、业务能手(业务能手标兵)和机关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的奖励。

  (一)先进单位的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先进单位".每次奖励市(州)国家税务局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30%,每次奖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州)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20%,每次奖励基层分局(所)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10%.

  (二)最佳基层单位的奖励:每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最佳基层单位".每次奖励最佳基层单位数不超过县区级以下(含县区级)国税机关总数的25%,不重复奖励。此项奖励至基层单位全部获得该荣誉称号终止。

  (三)先进领导班子的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先进领导班子".每次奖励先进领导班子数不超过参评领导班子总数的10%.

  (四)优秀税务工作者的奖励:每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全省国税系统干部总数的1.5%.

  (五)业务能手(业务能手标兵)的奖励:每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业务能手(业务能手标兵)".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全省国税系统干部总数的1.5%.其中经考试评选出的前10名业务能手,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业务能手标兵".

  (六)机关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各级国税机关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开展一次,其中行政编制的称为"××国家税务局机关优秀公务员",事业编制的称为"××国家税务局机关先进工作者".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评干部总数的15%.其中市(州)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优秀公务员"的考核、评比和表彰,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

  第五条 不定期奖励:是对在某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5个种类。

  第六条 专项奖励:是指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名义开展的知识竞赛、文艺体育、税务文化、科技开发、学术研究、思想政治、廉政建设、政务管理等活动而设立的专项奖励,分为特等奖、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优秀奖等种类。

  第七条 一次性奖励:是指对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国家部(委、局),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及吉林省总工会、共青团吉林省委、吉林省妇联等厅(委、局)以上单位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自费学习通过社会组织的考试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审计师等执业资格,考取与税收工作相关专业的硕士(含硕士)以上研究生学位(学历),以及考取高级计算机和高级外语等级证书的个人给予的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八条 定期奖励的条件。

  (一)先进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工作扎实,富有成效。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干部和党员、团员的模范作用好。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2. 认真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治税,全面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工作制度落实,档案资料健全。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考评成绩达到全员优良,目标考核进入前三名。

  3. 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作风、办公秩序良好,政令畅通。全员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4. 干部队伍团结向上,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有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5. 以"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为目标,行为规范,办事公正,优质高效,有整洁、便利的办税和办公环境,与有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好。

  (二)最佳基层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基层班子建设: 政治意识强,有较强的领导能力,依法治税,圆满完成税收工作任务;班子有凝聚力,团结向上,班子成员综合测评满意率达90%以上。

  2. 干部队伍: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社会测评居上游位次;完成政治理论学习任务,有学习计划和笔记;有业务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各级业务考试中成绩优良;100%干部能够操作微机,80%以上干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3. 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征收管理规范,严格执行税收管理员等项制度,达到省局征收管理各项指标;在上级局组织的征管检查中居上游位次。

  4. 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效突出,获得市(州)以上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称号;思想政治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实行一岗双责,纳入工作日程;建立文体活动组织,经常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年内有廉政建设教育活动,两年内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5. 机关管理:机关政务和事务管理规范,无安全事故发生;党团组织健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团活动丰富,党支部获得"先进支部"称号;有文体活动室、活动设施和书刊;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规范的征管资料室和各类图板,有值班室及报警装置;计算机、办税用品和交通工具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

  (三)先进领导班子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循思想领先、治队从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原则,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2. 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较强领导现代税收工作能力,廉洁自律,团结战斗,政绩突出。

  3. 班子成员以身作则,领导有力,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4. 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管理高效、服务规范"的干部队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四)优秀税务工作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热爱税收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勇于进取,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 公正廉洁执法。依法治税,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自觉遵守各项廉政制度,讲究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社会形象良好。

  3. 精通本职业务。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岗位业务水平高,能够熟练运用现代化征管、办公手段,年度被本级国税机关评为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

  4. 文明高效服务。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讲究效率,在公务活动中仪表端庄、整洁,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受到群众好评。

  (五)业务能手(业务能手标兵)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恪守税务人员职业道德。责任心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2. 精通税收业务。努力学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熟练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3. 严格依法治税。勇于同涉税不法行为做斗争,认真处理各类涉税案件。

  4. 岗位工作质量高。在本职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年度公务员考核被评为称职以上等级,考试成绩优秀。

  5. 具有较为丰富的税收专业岗位工作经验。

  6. 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的业务能手选拔考试中,取得优良成绩。

  (六)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勇于进取,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 依法治税,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讲究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社会形象良好。

  3. 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岗位业务水平高,能够熟练运用现代化征管、办公手段。

  4. 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勤勉敬业,讲究效率,在公务活动中仪表端庄、整洁,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受到群众好评。

  第九条 对不定期奖励、专项奖励和一次性奖励,根据事迹、表现和贡献确定奖励的项目和级别。

  第十条 严格掌握奖励的标准和条件。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可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奖励面向基层,向税收工作第一线倾斜,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要从严掌握。

根据奖励的范围、条件、名额,各级领导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也可以直接审批。

  (二)记二等功,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推荐,经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由市(州)国家税务局推荐,经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等上级领导机关或有关厅(委、局)审批。

  (四)全省国税系统先进单位、最佳基层单位、先进领导班子、优秀税务工作者、业务能手(业务能手标兵)的奖励,经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或者考核)并予以表彰。

  (五)各级国税机关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的奖励,由本级国税机关自行考核、评比和表彰。

  (六)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名义授予的专项奖励和一次性奖励,其方案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奖励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奖励方案。

  (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候选单位和个人名单,其中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级以上领导干部,须征求上级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按照奖励方案申报拟奖励的对象。申报奖励请示的内容包括:奖励的理由、依据,奖项、种类,授奖规格,评选范围、比例等。

  (四)对拟奖励的对象,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或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责成下级单位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

  (五)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考核批准后,进行表彰。

  (六)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可以直接给予集体和个人奖励或建议下级单位申报或奖励。

  (七)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章 奖励标准和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对集体的奖励,颁发奖牌(锦旗或奖杯),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区分授奖机关、荣誉称号和获奖单位的级别,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荣誉

  级别0x20授奖机关0x20荣誉称号0x20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市州局0x20县区局0x20分局(所)

  国

  家

  级0x20中共中央

  国务院0x20全国模范集体0x20450x20400x2035中央精神文明

  建设指导委员会0x20全国文明单位0x20400x20350x2030全国精神文明建设

  先进单位0x20350x20300x2025中共中央(中组部)0x20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0x20350x20300x2025国务院0x20全国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集体0x20300x20250x2020

  省

  部

  级

  省

  部

  级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 人事部0x20全国人民满意的

  公务员集体0x20300x20250x2020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0x20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0x20250x20200x2015中共吉林省委0x20吉林省先进基层党组织0x20250x20200x2015吉林省人民政府0x20吉林省模范集体0x20250x20200x2015吉林省人民满意的

  公务员集体0x20250x20200x2015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集体0x20200x20150x2010全国总工会0x20全国五一劳动奖状0x20200x20150x2010共青团中央0x20全国五四红旗集体(团委)0x20200x20150x2010全国青年文明号

  信用建设示范单位0x20200x20150x2010全国青年文明号0x20150x20100x208全国妇联0x20全国三八红旗集体0x20200x20150x2010全国巾帼文明岗0x20150x20100x208全国巾帼建功先进单位0x20150x20100x208吉林省精神文明

  建设指导委员会0x20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

  先进系统0x20200x20150x2010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

  标兵单位0x20200x20150x2010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

  先进单位0x20150x20100x208厅

  局

  级0x20吉林省总工会0x20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状0x20150x20100x208共青团吉林省委0x20吉林省五四红旗集体(团委)0x20150x20100x208吉林省青年文明号

  信用建设示范单位0x20150x20100x208吉林省青年文明号0x20100x2080x205吉林省妇联0x20吉林省三八红旗集体0x20150x20100x208吉林省巾帼文明岗0x20100x2080x205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单位0x20100x2080x20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0x20吉林省国税系统先进单位0x20100x2080x205吉林省国税系统

  最佳基层单位0x200x2020x201吉林省国税系统

  先进领导班子0x2030x202第十六条 对个人的奖励,颁发证书(奖牌、奖章),给予奖金(奖品)或晋升工资。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颁发奖励证书的同时,颁发奖章。

  第十七条 对有突出功绩的个人,应区分奖励种类、授奖机关和荣誉称号的级别,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一)嘉 奖:2000元;

  (二)记三等功:3000元;

  (三)记二等功:5000元;

  (四)记一等功:8000元;

  (五)授予荣誉称号:

  荣誉

  级别0x20授奖机关0x20荣誉称号0x20享受待遇0x20奖励标准(单位:元)

  国

  家

  级0x20中共中央

  国务院0x20全国劳动模范

  (全国先进工作者)0x20全国劳动

  模范待遇0x2010000中共中央(中组部)0x20全国优秀共产党员0x200x208000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0x200x208000国务院0x20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0x200x208000

  省

  部

  级

  省

  部

  级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 人事部0x20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0x20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0x208000中央文明委

  人事部0x20全国精神文明建设

  先进工作者0x20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0x208000中共吉林省委0x20吉林省优秀共产党员0x200x206000吉林省优秀党务工作者0x200x206000吉林省人民政府0x20吉林省特等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0x20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0x208000吉林省劳动模范

  (吉林省先进工作者)0x20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0x206000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0x200x206000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0x20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0x20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0x206000全国总工会0x20全国五一劳动奖章0x200x206000共青团中央0x20全国十大杰出青年0x200x206000全国青年五四奖章0x200x206000全国杰出青年卫士0x200x206000全国优秀青年卫士0x200x205000全国杰出青年岗位能手0x200x206000全国青年岗位能手0x200x205000全国妇联0x20全国十大女杰0x200x206000全国三八红旗手0x200x206000全国巾帼建功标兵0x200x205000全国巾帼建功先进个人0x200x205000全国巾帼建功先进工作者0x200x205000厅

  局

  级0x20吉林省文明委0x20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0x200x204000吉林省总工会0x20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0x200x204000共青团吉林省委0x20吉林省十大杰出青年0x200x204000吉林省青年五四奖章0x200x204000吉林省杰出青年卫士0x200x204000吉林省优秀青年卫士0x200x203000吉林省杰出青年岗位能手0x200x204000吉林省青年岗位能手0x200x203000吉林省妇联0x20吉林省十大女杰0x200x204000吉林省三八红旗手0x200x204000吉林省巾帼建功标兵0x200x203000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0x200x203000吉林省巾帼建功先进工作者0x200x20300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0x20吉林省国税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0x200x201000吉林省国税系统业务能手标兵0x200x201000吉林省国税系统业务能手0x200x20800本级0x20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0x20××国家税务局机关优秀公务员

  (先进工作者)0x200x20300 -

  500

  第十八条 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或省部级特等劳动模范待遇)、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分别可按照获得该荣誉称号的文件规定晋升二档、一档职务工资,其荣誉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命名表彰的"机关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的奖励标准,由各级国税机关在300-500元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对考取经济(财政、税收)、法律、计算机、行政管理等与税收工作相关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学历)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公费(自费)0x20是否为国民教育系列0x20学位(学历)类别0x20奖励标准

  (单位:元)0x20支付单位公费0x20国民教育系列0x20博士(或者硕士)0x20学费的80%0x20省局自费0x20国民教育系列0x20博士后研究0x20250000x20干部所在市(州)国家税务局博士学位0x2020000硕士学位(同时

  取得毕业证书)0x2015000硕士学位(或者

  取得毕业证书)0x2010000取得结业证书0x200非国民教育系列0x20取得毕业证书

  (或者结业证书)0x200

  第二十一条 公费或自费考取硕士以上学位(或学历)的干部所在市(州)国家税务局,在支付学费或奖金前,应与干部签订自取得学位(学历)证书后5年内不得调离国税系统的协议。不同意签订协议的,不予支付学费或奖金。违反协议规定的,由所在市(州)国家税务局通过法律等途径,收回所支付的学费或奖金,以及干部学习期间由所在单位支付的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等。

  第二十二条 自费学习通过社会组织的考试取得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审计师等相关执业资格,以及高级计算机、高级外语等级证书的,由干部所在市(州)国家税务局给予3000-50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省局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其他没有列举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专项奖励,比照本办法中所列相近档次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专项奖励中,同一事迹的奖励标准或荣誉待遇按最高标准执行,原则上不能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集体奖金原则上用于改善工作条件,集体奖金用于对个人奖励的,须报经上级国税机关同意。先进领导班子的奖金可以直接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 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名义表彰的奖项,以及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国家有关部(委、局)、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有关厅(委、局)以上单位表彰的奖项,奖励经费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承担。市(州)以下各级国税机关自行设立和审批的奖项,以及受到市(州)以下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表彰的奖项,奖励经费由本级国税机关自行承担。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七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集体获奖后,集体受到上级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集体中的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个人获奖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奖励的单位提出,报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可直接撤销其给予的奖励,也可报请上级机关批准撤消上级机关给予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被撤销后,应收回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而动用奖励经费的,区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撤销其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奖励办法,对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除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奖项外,原则上各基层单位不再另设奖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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