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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函[2005]18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09-29 吉地税函[2005]18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5]1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邮政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考虑到其行业特点和承担的社会公益义务,为了支持邮政企业的发展,依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规定,经研究,对邮政企业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2005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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