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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函[2008]10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吉地税函[2008]101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8〕10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址(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址)转发给你们。按《通址第一条规定计算“实际利润额”时,在减除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亦应作减除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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