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3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31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吉财预[2008]147号转发)的相关内容注意做好衔接,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