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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等2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等2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

全文有效

2007年9月27日

  通化市、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九台市、公主岭市、双辽市、梨树县、伊通县、辽源市、东丰县、东辽县、辉南县、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龙井市、珲春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乾安县、扶余县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们报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审核,符合《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的政策规定,同意各地所确定的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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