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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1999]132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寿险营销业务支付佣金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吉国税发[1999]132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寿险营销业务支付佣金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13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要求,就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寿险营销业务支付佣金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企业支付营销人员开展长期人寿险种业务的“佣金”,可比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财商字第11号)的有关规定,按代办手续费办理,比例按照人身险种业务代办保费收入的4.5%以内掌握,在计征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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