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10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确保完成全年国税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省局决定今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一)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省、市、县级分支行。
2.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银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帐外收入、各种附加收入、各项难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工资性支出及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以及股息、红利和境外所得补税情况。
3.处理和入库: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税款的,查补的款项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被查纳税人“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凡如实上报的,不做查补税款处理;凡未如实上报以及“工资”科目以外的各种工资性支出和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一经查出,查补的款项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对电力行业所属企业进行增值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华能公司、水电部门所属的小水电。
2.检查内容:主要从销项和进项两方面进行检查。销项方面、重点检查各种代收的价外费、工程集资款和向本系统独立核算的其他单位供电、供热等各项收入是否计入销售收入;进项方面,重点检查外购原材料用于职工福利、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以及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等进项税额是否转出,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等。
(三)对证券公司进行营业税的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证券公司营业税的专项检查由地税机关负责。对查出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除补征5%的营业税及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国税机关,各地国税机关应按3%的税率补征营业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各地国税机关应主动与地税机关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检查的要求
1.这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所属稽查局组织实施。各地在组织税收专项检查时,对同一纳税人不得同时由多个检查组进行检查,要与日常检查工作做好衔接。
2.省局统一部署的税收检查工作是指令性任务,各地必须按要求完成。与此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增加税收专项检查的内容。
3.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地税机关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对涉及国税、地税机关双方业务的检查,要及时沟通情况,组织联合检查和信息反馈,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4.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问题,各地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检查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要及时请示,以提高检查效率。
三、检查时限一般检查1998年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时间安排和检查总结本次开展的专项检查,各地要于6月底以前完成,并于7月15日前将各项专项检查的总结上报省局稽查局。
附件一:营业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三:电力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