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7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税务干部和企业办税人员学习新申报办法,利用办税服务厅或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解答纳税人在新申报办法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为新申报办法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各主管国税机关按新申报办法规定的格式组织印制。
三、按照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各主管国税机关可区分纳税人不同情况,结合本地征收管理实际,自行确定备查资料报送的时间和种类。
四、《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格式,按附件规定执行。
附件:《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