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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函[2002]44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广告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吉地税函[2002]44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广告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2]44号

全文有效

延边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广告回扣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延州地税发[2002]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媒体单位按照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企事业单位经办人相应回扣的问题,如果经办人是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为其他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业务,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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