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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函[2001]10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吉地税函[2001]107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1]10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17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长地税个所字[2001]1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我们认为:发行企业债券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企业债券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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