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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1]5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吉国税发[2001]5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转发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要求,保质保量地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要单独设立协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协查程序、方法、内容、时限、审批权限及文书式样组织实施协查工作。
  三、协查案件价税合计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协查;价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管理办法》第十条 规定组织协查。
  四、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委托协查工作。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明确协查内容和要求。对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式样向受托方发送《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寄送定性书面证明。
  五、应高度负责地做好受托协查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逐项确认和查证,不得敷衍、推逶。对协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案情,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
  六、对协查工作进行逐级监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率等指标逐级考核。
省局每半年对全省的协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市、州级国税局每季度要对本地区的协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在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稽查局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
  七、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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