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地税发[2011]13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23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于2011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同时实施。为确保车船税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各地要超前做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车船税依法如期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政策,切实做好车船税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新的车船税法律法规,在税目、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与原条例相比变化很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有关政策的基础上,运用不同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做好车船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省局印发的《吉林省车船税宣传提纲》已挂在省局网站上,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知晓车船税法,提高纳税人遵从意识。
二、密切与扣缴义务人的联系,加强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指定税政科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政策辅导和业务解答,随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张贴、摆放并免费向纳税人发放宣传材料,切实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要与扣缴单位建立日常联系,通过发放联系卡等方式,将与扣缴单位联系人员的姓名和通讯方式通报给扣缴义务人,在新法实施的初期,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有专人在每个扣缴单位现场办公,随时解决代收车船税时遇到的各种问题,尽快使代收代缴工作走上正轨。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车船税各项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针对车船税具体征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制定工作预案,确定负责人,落实保障措施。从2012年1 月1日起至春节前,要安排专人负责车船税征管工作,实行主管局领导带班、科长(处长)和主管人员值班制度。对车船税征收和扣缴情况进行巡查,了解纳税人对征管和扣缴工作的诉求。同时,各地要密切关注网上舆情,及时掌握车船税法在落实中的动态情况和倾向性反映,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置。要建立报告制度,对一些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及时处理。请各地将专门负责车船税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名单、手机及办公室电话号码,各市(州)局汇总后,于12月30日前上报至省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确保省局能够及时联络情况,及时调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