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工信办[2009]59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22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制造业企业:
现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为做好我省企业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政策的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州工信局接到通知后,请于2009年9月28日前将通知转发所属相关企业,并按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二、请各市州工信局将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免税政策的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于10月9日前报送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三、省工信厅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会同省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及时报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
联系人:邹广子
联系方式: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装备工业处
联系电话:0431-87077727 87077728
传 真:0431-8707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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