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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函[2009]131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吉国税函[2009]131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9]13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31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烟草公司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各烟草公司收到上级拨入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应计入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烟草公司对烟农支付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超过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做纳税调整处理。

  三、对烟草企业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合同等环节要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超范围、超标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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