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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函[2009]53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内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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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内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9]5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7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征收效率,现对长春市内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在土地、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的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市直属征收窗口)负责长春市辖区各分局所管辖企业的房地产交易和个人二手房交易环节相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省局直属税务局对其所管辖的纳税人房地产税收可实行直接征收和窗口代征两种方式。

  (一)直接征收

  省局直属税务局可不在土地、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征收窗口。对其所管辖的纳税人房地产税收在省直属局征收大厅直接征收,并办理减免税等各项涉税审批事宜。按照"先税后证"的要求,其所管辖的纳税人凭省直属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凭证和已审批的减免税证明等资料,到土地、房地产交易场所办理产权证书。

  (二)窗口代征

  省局直属税务局所管辖的纳税人在土地、房地产交易场所办理产权证书时,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由市直属征收窗口代征其房地产交易中实现的税款。

  三、实行窗口代征后,为确保按照各自明确的征管范围征收税款,双方应在每个征期内交换税收信息。如果发现征收税款过程中存在"错征误扣"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发现后的三日内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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