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6-2
为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使纳税人办税更加便利,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 《吉林省国税、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纳税人办理《清单》所列涉税事项,只需向《清单》所列采集机关中的一方报送报表资料或相关涉税信息,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进行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
本通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
序号 |
税收业务 |
具体事项 |
涉税资料 |
采集内容 |
采集机关 |
1 |
1.税务登记 |
1.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适用于非“一照一码”纳税人) |
1.1.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批准设立机关、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开业(设立)日期、生产经营期限、证照名称、证照号码等《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1.1.2其他资料 |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的单位纳税人设立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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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税务登记 |
1.2设立登记(个体纳税人,适用于非“一照一码”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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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开业(设立)日期、批准设立机关、生产经营期限、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等《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1.2.2其他资料 |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个体纳税人设立登记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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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税务登记 |
1.3设立登记(临时登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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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设立机关、批准设立文号、开业(设立)日期、生产经营期限、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注册地址等《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1.3.2其他资料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临时登记纳税人设立登记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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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税务登记 |
1.4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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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变更税务登记表》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登记事项、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等《变更税务登记表》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1.4.2其他资料 |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变更登记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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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税务登记 |
1.5注销登记 |
1.5.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清税申报表》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载明的所有数据项(适用清税申报情形的,采集数据项为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清税申报表》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1.5.2其他资料 |
1.税务登记证及附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2.《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提供工商部门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5.《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适用清税申报情形的,附报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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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税务登记 |
1.6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适用于“一照一码”纳税人) |
1.6.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核算方式 、适用会计制度、生产经营地址、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税务代理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等《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1.6.2其他资料 |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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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
2.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
2.1.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外出经营地、外出经营地行政区划码、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
国税机关 |
2.1.2其他资料 |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上述证件。 2.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需报送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3.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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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
2.2报验登记 |
2.2.1基本信息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外出经营地、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局、经营方式等纳税人报验登记的基本信息。 |
国税机关 |
2.2.2其他资料 |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纳税人能够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不需要提供上述证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需报送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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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 |
3.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3.1.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银行开户登记证号、发证日期、账户性质、开户银行、账号、开户时间、变更时间、注销时间等《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3.1.2其他资料 |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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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 |
3.2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
3.2.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财务、会计制度、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法、成本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会计报表。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3.2.2其他资料 |
1.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方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计算机记账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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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其他资料 |
其他附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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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5.重大事项报告 |
5.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5.1.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合并(分立)原因、批准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合并(分立)时间等《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5.1.2其他资料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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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5.重大事项报告 |
5.2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5.2.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
欠税人纳税人识别号、欠税人纳税人名称、资产种类、资产名称、不动产产权证书号、不动产座落地、建筑面积、资产型号、数量、资产原值等《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载明的所有数据项。 |
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 |
5.2.2其他资料 |
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