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依据吉地税发[2014]10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相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十九条第一项自2015年1月1日起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4〕24号
已被修订
2014.5.1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