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地税发〔2015〕16号
全文有效
2015.3.2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局、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4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长府发[2015]1号)中关于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外,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各地、各部门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和对于其他部门制定的违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的规定精神,现就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 关于执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2014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的函》(长民生函[2014]7号)中关于对按期纳税月营业额30000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就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应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执行个人出租房屋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9]27号)中关于对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的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应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