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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2013]2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金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09-29 吉地税发[2013]21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金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3]21号

全文有效

2013.3.5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支持农村信息社联合社加快改革步伐,确保在2015年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造,增加社会投资意愿,加大增资扩股,实现资本实力增强,法人治理完善的改革目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个人从我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取得的股金股息、红利所得在2015年前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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