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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函〔2008〕226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8〕226号

全文有效

2008-12-0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所列2008年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含所属成员单位),在《通知》下发前2008年企业所得税缴纳未按原规定执行的,应立即改按原规定执行。对企业此前因未按原规定执行而少缴(一般应为总部在我省的企业集团)的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时申报缴纳;对企业此前因未按原规定执行而多缴(一般应为企业集团在我省的成员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12月底前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误收退税”给予办理退库,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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