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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6〕321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321号

全文有效

2007-01-04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精神,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由省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分行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统一清算缴纳。地市级分行、支行预征率暂定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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